1.根據2011年5月1日實施的《刑法》(八)和修訂後的《交通法》,醉酒駕駛機動車被交警部門約束至醉酒,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,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,被司法部門處以一至六個月拘留並處罰款。
2.醉酒駕駛機動車的,將被交警部門約束至酒醒,吊銷機動車駕駛證。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,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,不得駕駛機動車。司法部門還應處以一至六個月的拘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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